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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玉兰、杜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杜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兰,男,生于1965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杜春林,男,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无职业,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杜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春林暂无履行能力,707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发现被执行人杜春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