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晓康与被申请人郭新卓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康,郭新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财保76号申请人陈晓康。担保人任帅。被申请人郭新卓。申请人陈晓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新卓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任帅以其所有的湘AE06**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晓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新卓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任帅所有的湘AE06**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陈晓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姚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