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喜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喜平,男。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喜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喜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清偿欠款91,46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喜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宋喜平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61,464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271元由被执行人宋喜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宋喜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