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代树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代树财,塔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7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负责人李家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凯久。被告代树财,住德惠市。被告塔波,住德惠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德惠支行)与被告代树财、塔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德惠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凯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树财、塔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德惠支行诉称:2012年7月1日,我行与二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发放时间是2019年7月1日。同时二被告提供自有产权房屋一套作为该借贷的抵押担保。此后二被告偿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二被告不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请求依法判令:一、终止我行与二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二、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3,172.31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时止;三、对二被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被告代树财、塔波在法定期限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代树财、塔波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7月1日与原告建行德惠支行订立《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10.8万元,利率为年利率7.205%,逾期罚息利率浮动比例为50%。借款期限为84个月(即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频率为每月。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即被告代树财、塔波以其坐落在德惠市五台乡街道龙翔花园1栋1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77.189㎡的一处自有产权房屋做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另查明:2019年7月1日,原告建行德惠支行将贷款本金10.8万元支付给二被告。此后二被告按月偿付了相应本金和利息,至2016年1月14日以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给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放弃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德惠支行与二被告代树财、塔波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缔约当事人均应全面诚信履行该合同项下约定的合同义务。现债务人代树财、塔波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罚息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代树财、塔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的行为,视为放弃其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树财、塔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借款本金63,172.31元以及约定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时止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渠道整合平台客户服务试算功能结清试算的数额计付利息和逾期罚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对被告代树财、塔波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权实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