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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6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968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82-2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922-7。负责人:廖莉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银姣,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80号商会大厦C幢1304D,组织机构代码68753792-X。法定代表人:谢秀芬。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秀芬、谢洪新、谢南山、谢舜、章幼蓉、林晓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50万股限制过户。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市伟仁通信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50万股。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晓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