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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福敏与被告刘峰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敏,刘峰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219号原告:张福敏,女,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沿江委。委托代理人:赵云辉,男,吉林省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刘峰池,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海关家属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敏诉被告刘峰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天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