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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528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白某某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