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某、余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又名严某2,绰号“细毛、小毛”),男,1980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注滋口镇。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从湖南省津市监狱押解至华容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绰号“小小”),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注滋口镇。因本案于2006年3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解除强制措施,2016年8月12日被传唤到案。2016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严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对被告人严某表示想要购买一台千余元左右的非法来源摩托车。被告人严某便联系盗窃摩托车惯犯何某(已去世)问其是否有车,何表示需等一段时间。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严某联系被告人余某,要其至华容取车。当日晚间,何某在华容县烟草局家属楼楼道间,盗得被害人刘某1金洪牌JXXXX-4太子型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交予被告人严某,并承诺事后给严200元的好处费。严在华容县工农桥将赃车交予被告人余某,谈妥交易价格一千元。余明知此车“来路不明”,仍从严处接过该车辆。当余驾车经过华容县南山墟场时,不慎摔倒,围观群众发现该车有明显撬痕,且余神色慌张,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余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之后被盗摩托车返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被告人严某、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2、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扣押、发还文件、物品清单、华容县公安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被告人严某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了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严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二、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严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余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