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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甘益明、卢小平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益明,卢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5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居所地江永县。法定代表人周九斤,系该××主任。被执行人甘益明,农民。被执行人卢小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桃川镇征决【2016】10号对被执行人甘益明、卢小平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7734元的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8日以本案还未到申请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非诉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期限尚未届满,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桃川镇征决【2016】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祥洛审 判 员  眭建国人民陪审员  周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