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张正军、张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张正军,张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919号。法定代表人:郭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正军,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西固区回收公司职工,住西固区水厂家属院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张华玲,女,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西固区庄浪西路蓝月亮时尚烫发店经营者,住西固区水厂家属院3单元401室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与张正军、张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张正军、张华玲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返还其所占用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路81号“蓝月亮理发店”商铺,被告张正军,张华玲承担自2015年8月1日至实际交回商铺之日止的占用费(按每月1750元计算),因义务人张正军、张华玲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正军、张华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44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4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