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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财团法人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财团法人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5106号原告财团法人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4段290号6楼。法定代表人谢谓君,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何自刚,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管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52012号关于第16208433号“Oh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6月1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9月28日。开庭时间:2016年10月20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6208433号“OhBea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他类别复审商品和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09993号(简称引证商标四)、第11609924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第10226173号“OKBEAR”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第12402837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第7578477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十)、第8230518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890650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十二)无论从整体外观、设计寓意、相关公众认知及市场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就能将其区分开来,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6208433。3.申请日期:2015年1月22日。4.标识:诉争商标5.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1)第16类(类似群1603-1605;1611;1614-1615):纸制杯垫;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卡片;日历(年历);文件夹(文具);文件套(文具)等商品。(2)第25类(类似群2501;2507-2511):运动衫;T恤衫;鞋(脚上的穿着物);拖鞋;帽子;袜等商品。(3)第28类(类似群2801-2803):视频游戏机;玩具气球;拼图玩具;节日悬挂、由儿童击破以获得其中玩具和糖果的彩饰陶罐等商品。(4)第35类(类似群3501-3502):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服务项目。(5)第41类(类似群4102;4104-4105):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项目。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1.注册人:JACKWOLFSKINAUSRUSTUNGFURDRAUSSENGMBH&CO.KGAA。2.注册号:G509993。3.申请日期:2007年10月17日。4.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11月11日。5.标识:引证商标四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7-2508):服装;鞋;帽;鞋和帽用的保护套。(二)引证商标五1.注册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2.注册号:11609924。3.申请日期:2012年10月16日。4.专用权���限至2025年9月6日。5.标识:引证商标五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5;2507-2509;2501-2504;2510-2513):舞衣;足球鞋;滑雪靴;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拖鞋;凉鞋;运动鞋;帽子;耳套(服装);短袜;衬裤;绒衣;服装;防汗衬衣;外套;上衣;夹克(服装);T恤衫等商品。(三)引证商标六1.注册人:石博。2.注册号:10226173。3.申请日期:2011年11月2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5.标识:引证商标六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2;2507;2509-2512):服装;针织服装;裤;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袜;鞋;婴儿全套衣。(四)引证商标八1.注册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司。2.注册号:12402837。3.申请日期:2013年4月10日。4.标识:引证商标八5.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5;2507-2509):衬裤;绒衣;防汗衬衣;外套;上衣;夹克(服装);T恤衫;风衣;舞衣;足球鞋;滑雪靴;鞋;靴;拖鞋;凉鞋;运动鞋;帽子;耳套(服装);短袜;内衣等。(五)引证商标十1.注册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2.注册号:7578477。3.申请日期:1995年6月1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6日。5.标识:引证商标十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1-2805;2807;2809):玩具;网球包;羽毛球包;墙球包;曲棍球包;板球包;高尔夫球包;游戏机;棋类游戏;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运动器件);滑雪和冲浪板专用袋。(六)引证商标十一1.注册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2.注册号:8230518。3.申请日期:2010年4月22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13日。5.标识:引证商标十一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商业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七)引证商标十二1.注册人:JACKWOLFSKINAUSRUSTUNGFURDRAUSSENGMBH&CO.KGAA。2.注册号:G890650。3.申请日期:2006年11月1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21日。5.标识:引证商标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6):教育;培训;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节日和活动的组织和举办。三、其他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均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证据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OhBear”、熊脚印的图形及文字与图形之外的圆环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及熊脚印的图形。引证商标四、五、十、十一、十二均为熊脚印的图形,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亦为熊脚印的图形,诉争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的图形均为熊的脚印,且外形比较近似,被告认定诉争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无不当。引证商标六可识别为“OKBEAR”,其与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较为接近,被告认定二者构成近似亦无不当。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财团法人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财团法人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财团法人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司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月庆书 记 员 李益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