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韦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韦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1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于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741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1997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2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053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2016年2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9月26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甲、韦某及被害人陈某乙均系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的佛山市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人。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韦某与被害人陈某乙在对该公司的不锈钢带光亮退火炉生产线进行停炉操作时,错误将氧气作为氮气输入退火炉里,导致退火炉冷却段发生爆炸,鼓风机部会右侧护罩整体开裂,鼓风机电机部分防护罩顶端封盖飞出并撞到被害人陈某乙的头部,致使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退火炉风柜被损坏,其中退火炉风柜的维修费为125000元。2014年11月10日,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3600元。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韦某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澄江派出所投案。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朱某乙、肖某、陈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法医检验证明书,营业执照,生产安全事故专家意见表,关于佛山市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11.09”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复函,退火炉生产线安全操作规程,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协议书、转账凭证及收条,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甲、韦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韦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甲、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韦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朱某甲、韦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