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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童协军申请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协军,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童协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芳。童协军申请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童协军于2016-5-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716号判决书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志军审判员  白景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武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