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童协军申请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协军,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童协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芳。童协军申请常德市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童协军于2016-5-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716号判决书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志军审判员 白景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武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