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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625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托诉讼代理人:罗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被告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月登记结婚,XX年XX月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2016年3月,被告在网上与异性相识,后发展到两人在外开房。今年4月,被告还与第三者一同离开上海,两周后在亲属的努力下,将被告接回,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间已无感情,故原告提出如上请求。被告管某辩称,婚后二十余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今年3月在网上打游戏时认识了一男性网友,但双方之间并没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告曾因为心情不好,与该网友外出两周,但双方没有同居生活,回上海后双方没有再往来。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好,并无其他矛盾,双方仍有继续沟通的可能,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管某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年XX月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后原、被告携女儿及长辈搬入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共同生活。2016年3月,被告在网络游戏中搭识异性网友,熟识后于2016年4月随该网友至外地,两周后经原告及被告亲属一同至外地接回被告,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在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感情不睦源于2016年3月之后,被告在外与异性网友之间一段不合常情地交往。对此,被告应深刻认识到此类行为对于夫妻感情的伤害,更应珍惜长达二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并应积极地向原告取得谅解。而原告对于被告表示和好的意愿,也应念及夫妻之间原有情谊,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相信通过双方的努力,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