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271号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贾开军,董事长。被告:杨晓兵,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