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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象山粮油有限公司、贵溪市家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贵溪远航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溪市支行,江西象山粮油有限公司,贵溪市家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贵溪远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溪市支行。被执行人江西象山粮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溪市家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溪远航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溪市支行与江西象山粮油有限公司、贵溪市家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贵溪远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因其与上级行正在与外部协商债权转让事宜,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因时间无法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协商有结果或条件允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力审判员 张鑫冰审判员范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