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6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王军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6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西环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402591-7。负责人:王悦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伟,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军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委托张振霞、被上诉人王军伟委托孙续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还。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对车损单方委托鉴定数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未提供发票,应扣除17%的税。上诉人不承担公估费、诉讼费。被上诉人王军伟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车辆经依法设立的公估机构核定损失数额客观公正,且被上诉人车辆已经实际修理,被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应的收费票据,上诉人对公估报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2、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现场拍摄车辆损失情况照片,并用仪器检测被上诉人车辆气囊已经松动短路,确实有更换必要,故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其中车损赔偿限额为114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6日0时至2016年6月25日24时,原告已交纳了相应保费。2016年4月4日20时20分,经原告准许的司机杨金铭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行驶至滦南县程庄镇潘家戴庄村里时发生单方事故。此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金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支付施救费1500元。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编号:FH-BX2016-0157)公估报告书公估,冀B×××××牌号车辆实际损失为39007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用117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并已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冀B×××××牌号车辆在此事故中的损失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估为39007元,被告对此公估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且原告为证明其损失状况提交了相应数额的修理费、配件费发票,故本院对被告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支付的公估费1170元及施救费15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确定和减少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1677元。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王军伟保险理赔款41677元(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车辆经公估机构核定损失数额并已经实际修理,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维修票据,上诉人对公估报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诉人主张扣除17%的税亦无法律依据。公估费、诉讼费是事故发生后为确定和减少保险标的额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故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素霞代理审判员 李贵志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铭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