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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柳州吉沃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柳州吉沃贸易有限公司,刘慧,林凌云,孙树新,黄素华,万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农贸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徤,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吉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高新南路2号15栋2单元6-1号。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慧,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林凌云,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孙树新,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黄素华(系孙树新妻子),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万剑辉,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六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孙树新所有的位于广西梧州市中山路16号第1幢一层的房产(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梧房权证万秀字第××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孙树新所有的位于广西梧州市中山路16号第1幢二层的房产(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梧房权证万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