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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景有国申请执行XX龙、边永红、万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有国,XX龙,边永红,万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景有国,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XX龙,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边永红,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XX龙之妻。被执行人万小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安塞县。关于景有国申请执行XX龙、边永红、万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53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27万元(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的利息)及分段利息200666.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675元,并承担仲裁费47680元、执行费52516.71元,共计5123538.38元。现被执行人已支付510万元,下余23538.38元申请执行人景有国自愿放弃。该案款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53号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