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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良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席某2,席某3,席某4,李良忠,石首市东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刑初12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女,1952年1月2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被害人席某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2,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被害人席某1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3,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被害人席某1之子。法定代理人魏某,女,1952年1月2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3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某4,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香港。系被害人席某1之次女。上述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良忠,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2016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首市东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52-15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沈新茂,系该公司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29号安泰大厦四楼。负责人颜辉。诉讼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魏某等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良忠等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79054元。在诉讼过程中,魏某等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李良忠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良忠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7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魏某等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良忠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本院认为,魏某等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良忠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席某2、席某3、席某4对被告人李良忠的撤诉。审 判 长  吴 志审 判 员  付长青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在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