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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正坤与被执行人张祖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坤,张祖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坤,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祖爱,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正坤与被执行人张祖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祖爱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正坤4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