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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岳峰与被执行人刘湘华民间借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岳峰,刘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岳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刘湘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岳峰与被执行人刘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杨岳峰申请,本院于2016年09月18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湘华偿还申请执行��杨岳峰借款3790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湘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岳峰也未能提供其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