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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甲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921民初113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王某甲,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取证、代为提起诉讼请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孙某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孝昌国有(2015)第42092100033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孝昌县新吉街二层三间的自有楼房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全部房款付给被告。2010年1月4日,原告交纳了该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并于2010年1月7日将上述房屋过户于原告名下。2015年3月10日,原告再次交纳相关土地出让款和测绘等费用,为该房地产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之前土地登记在被告名下,这次办理的证书户名还是被告。土地证颁发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到土地管理部门去作过户变更登记,被告答应得好好的,就是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所请。被告孙某某辩称:不是我不愿意办理过户,是土地局要求过户必须有我与爱人的结婚证,我现在没有结婚证。原来办理的结婚证没有底子,现在要求补办。我爱人不同意补办。原告要起诉我也没有办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应该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现被告拖延不协助办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孝昌国有(2015)第42092100033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王某甲办理孝昌国有(2015)第42092100033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登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