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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168号原告李佳熹、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佳熹、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熹、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