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168号原告李佳熹、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佳熹、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熹、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