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福荣等申请葛长海、杨福山、杨福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荣,国庆海,国秀华,国秀芝,葛长海,杨福山,杨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979号(2016)黑1281执恢979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荣,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国庆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国秀华,黑龙江省兰西县燎原乡新合村谢家屯。申请执行人:国秀芝,黑龙江省兰西县燎原乡新合村谢家屯。被执行人:葛长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杨福山,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杨福奎,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荣、国庆海、国秀华、国秀芝与被执行人葛长海、杨福山、杨福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