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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诉周彩虹、郭宝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周彩虹,郭宝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63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珊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鑫梁,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被告:周彩虹,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被告:郭宝林,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第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负责人:王建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文,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彩虹、郭宝林、第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以错列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负担。审 判 长  彭德华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