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英爱与天津市光琪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爱,天津市光琪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794号申请执行人金英爱,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永兴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光琪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头镇胡北村(华北陶瓷市场C4-211)。法定代表人光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英爱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光琪照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1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