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与李时新、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李时新,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2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代表人:韩卫中。委托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时新,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发晓,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根成,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合庄村四组)因与被上诉人李时新、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庄村四组的代表人韩卫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希芳,被上诉人李时新的委托代理人曹发晓,合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庄村四组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确认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4月24日的两份协议书无效。事实与理由:1、2013年4月23日“协议”从形式、内容到程序均应属非法无效。该协议没有签订的主体。该协议内容处分的是山上资源,是非法处分矿产资源。合庄村四组成员220人,年满18岁的成年人有153人,签字的人员只有49人,这49人不是四组推荐的代表人,也没有召开村民组大会表决,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2、2013年4月24日的协议书非法无效。该协议书主题体不合法,47户群众不是集体经济组织,47户群众没有签字认可,该协议只是九名代表签字,该协议约定的47签名单正是李时新和合庄村委会伪造的2013年4月23日“协议”,故李时新提供的本案协议书是虚假的,无效的。李时新辩称,1、韩卫中不是合庄村四组的组长,无权代表合庄村四组提起诉讼,本案诉讼不是合庄村四组的真实意思表示。2013年4月至今合庄村四组由无梁镇政府指派村委员韩新伟支持工作。2、协议不存在违法情况。李时新已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办理了采矿权证及其他合法证件。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庄村四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维持原判。合庄村委会辩称,本案协议主体是案外人禹州市禹威建材有限公司和合庄村四组,李时新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合同到期后,合庄村四组9名代表签字后,逐户49户签名按指印,然后有合庄村委会盖章而形成。签约后两年多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并依约每年每家按人口收到承包款1000元。该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的,49户村民家家同意签字按指印,每年每家按人口收取承包金,不存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成员人数的原则。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庄村委会发包的是土地使用权,至于矿产资源勘察、开发问题,不是和庄村委管理职责,协议上的资源是土地使用权资源,并非采矿权。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四组长期内斗混乱,至今没有通过程序推选出组长,韩卫中自称组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合庄村委会各小组均没有印章,四组印章是私自刻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合庄村四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3年4月24日协议书要求撤销或者确认为无效,2014年4月23日49户村民签字意见要求撤销或者确认为无效,要求李时新对所承包的土地平整、复耕,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23日,合庄四组47户村民在“关于四组李时新、韩福章、李广治、XX旺等合同和南山、刘山四人合同以外的资源,全部归李时新开采,四人合同时间随资源枯结(枯竭)为止,李时新厂每年向四组群众每人分红壹仟元,同意签名:2013年4月23日”上签名。2013年4月24日,韩老丙、韩国田、韩小申、张召(张见召)、韩占涛、王明亮、韩福强、韩自建、韩建红以合庄村四组群众代表名义为甲方与李时新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石头坑四至东至井王村边界,西至四组边界,南至井王村边界,北至南山张山四组上山生产路为界。本协议为10年,从2013年元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乙方每年向四组群众(按实有人口)每人应分得1000元,交款方法,每年阳历12月31日前群众分红,如乙方不按时叫(给)群众分红,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此协议以四组47户签名名单为准(共三页)四组群众玖人韩老丙、韩国田、韩小申、张召(张见召)、韩占涛、王明亮、韩福强、韩自建、韩建红签名,此协议有效。村委会按照四组47户群众签名意见,同意订立本协议,并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后合庄村四组群众每年每人领取承包款1000元。诉讼中,合庄村四组提出对47户签名名单中47户签名与内容形成时间不一致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2015年7月27日,合庄村四组提起诉讼,请求1、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2、2013年4月23日49户村民签字意见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3、要求李时新对所承包的土地平整、复耕。一审法院认为,合庄村四组村民签名及协议书签订后,该组村民每人每年领取承包款1000元,协议已实际履行。现合庄村四组以47户群众签名时内容为空白,且是伪造,不是合庄村四组47户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时新和合庄村委会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村民利益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和47户村民签名,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签名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无效或应撤销的情形,故合庄村四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如下:驳回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2013年4月24日协议书,合庄村四组不仅有9名代表签字,而且按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还有合庄村四组47户家庭代表签字的三页协议书附件,该协议书盖有合庄村委的印章。合庄村委会对该协议书也予以认可。该协议在实际履行中,合庄村四组群众每年每人领取1000元承包款。李时新经营的石料厂符合《禹州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合庄村四组上诉称该协议书未经四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内容非法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合庄村四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禹州市无梁镇合庄村第四村民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建稳审判员 朱雅乐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