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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持有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75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持有假币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部分被告人苏某事先明知是电话诈骗团伙诈骗所得,仍帮忙领取诈骗所得款,从中抽取好处费。2016年5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在晋江市西滨镇接到该团伙内一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让其领取其儿子的生活补贴。随后,被害人李某在晋江市西滨镇海滨街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助存取款机上,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操作,被骗转走卡内存款人民币34105元至卡号为62×××84的账户内,之后该人民币34105元再次被转至卡号为62×××60的账户内,随后被被告人苏某领走。二、持有假币罪部分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苏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到42张百元钞人民币,其中冠字号码为M3W9605163的百元钞人民币20张、冠字号码为BIJ8605165的百元钞人民币21张及冠字号码为BIJ8605151的百元钞人民币1张,总面额为人民币42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鉴定,上述42张百元钞人民币均属于假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苏某家属于2016年10月27日赔偿了被害人李某34105元,被害人李某谅解了被告人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物证假币照币及扣押清单,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一本通查询、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假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42张假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