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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赵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赵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12260号 原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幢17楼0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37013。 法定代表人陈饮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连,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黄雅萍,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1幢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91329689。 法定代表人赵锐。 被告赵锐,女,汉族。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雅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杰公司”)是原告齐心文具的经销商,双方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约定企杰公司购买原告产品并在上海经销,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并约定迟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企杰公司2014年底出现逾期付款,原告为减少损失收回了企杰公司大量货物,2015年6月对账单显示应付款为172469.56元,企杰公司承诺分阶段付款,但并未履行,仅付15000元,目前逾期货款95690.7元,违约金应为28611.52元。被告赵锐为企杰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与原告签署支付保证书,保证以个人财产为企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550.41元;2、被告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32186.19元(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其中97901.37元逾期付款暂自2015年6月16日计至2016年5月9日,共328天;10649.04元逾期款暂自2016年5月2日计至2016年5月9日,共7天;违约金实际计算至货款偿还之日止);3、被告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赵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内容,有原告提交并经本院核实无误的经销合同、还款协议书及有被告盖章的对账确认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其中被告确认的对账确认单显示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企杰公司应付原告货款余额为172469.56元,2015年6月15日前逾期应付款为161820.52元,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企杰公司应付原告货款余额为123550.41元,2016年5月1日后应付款为10649.04元;原告与被告企杰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2016年4月21日,企杰公司应付给原告货款共计123550.41元,上述款项已经逾期,该协议书还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被告赵锐签署《支付保证书》,确认其自愿以全部财产为被告企杰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此后仅付款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企杰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企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按期足额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其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企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550.4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97901.37元货款以97901.3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10649.04元货款以10649.0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5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赵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煜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