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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与被告龚辉、朱海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龚辉,朱海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954号原告王卫东,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龚辉,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朱海永,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龚辉、朱海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卫东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卫东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诉。本案诉讼费2860元,退还原告王卫东。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