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守义申请执行陈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守义,陈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武守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良寺。被执行人陈有福,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山上。武守义申请执行陈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5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有福本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后通过对被执行人陈有福在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10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武守义对被执行人陈有福享有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