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三亚九域和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孙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亚九域和顺实业有限公司,孙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民特7号申请人:三亚九域和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岳训。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雅。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莹。被申请人:孙力。申请人三亚九域和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域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域公司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依法应予以撤销。1.孙力在职期间,存在经常不服从管理、工作态度消极的情形。孙力在离职前,不按规定停车、不参加部门会议,在不满司机队长排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旷工多日,系自行离职,并非九域公司辞退孙力。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在孙力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系九域公司辞退孙力的情况下,支持了孙力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2.市仲裁委认定是九域公司辞退孙力,却适用《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九域公司没有举证,并作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互矛盾,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九域公司并未辞退孙力,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市仲裁委以此裁决九域公司向孙力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法定理由。3.孙力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孙力在仲裁庭审时称其有和九域公司就离职原因进行交涉的录音证据,故仲裁员在庭审时要求孙力在2016年7月20日前补交录音证据,但直至九域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也未见孙力提交录音证据。故孙力故意隐瞒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直接导致市仲裁委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结果,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另一法定事由。综上所述,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孙力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孙力称,1.仲裁庭审时孙力没有说有通话录音,只是说有通话记录。2.作为一个员工,如果没有被开除,孙力不会直接向副总经理打电话反映情况。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2日,市仲裁委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429号裁决:九域公司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孙力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裁决认定,2016年6月5日,孙力没有参加九域公司车队例会。2016年6月6日,九域公司不再给予孙力安排工作,并口头解除与孙力的劳动关系,并确认九域公司开除孙力属于违法解除与孙力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适用《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对该事实是否存在负举证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九域公司向孙力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时,九域公司主张孙力系自行离职,而孙力则主张九域公司没有法定事由,不再安排其工作,口头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无论双方当事人哪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均与九域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无关。市仲裁委适用《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裁决九域公司向孙力支付赔偿金8000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仲裁委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42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429号裁决。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孙力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柔翰审 判 员 王晓艳审 判 员 梁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