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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姚珂与吕红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珂,吕红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2566号原告:姚珂,女,1993年4月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被告:吕红聪,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姚珂与被告吕红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红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算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姚珂与被告吕红聪在2016年5月28日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吕红聪自称沈恺,其父亲是建筑公司老板沈东健。2015年7月份被告吕红聪以其父亲去世需向法院起诉解决遗产纠纷为由,向本人借款50000元。原告拿出全部积蓄以现金的形式给付给被告。因原、被告为男女朋友关系,故当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6年5月份,被告的谎言被原告识破,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被告扭送至郑州市博学路派出所,并要求其在派出所写下欠条。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还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以种种理由推脱,并以言语相威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吕红聪未答辩。原告姚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2016年5月28日被告吕红聪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吕红聪在2016年5月28日向原告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其所借的50000元归还给原告,逾期则按年息20%支付利息;3、被告户籍信息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4、被告吕红聪给原告打欠条时的情形照片三张;5、申请证人姚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被告借原告50000元后给原告出具欠条时的情形;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吕红聪的户籍证明一份。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吕红聪的户籍证明无异议。被告吕红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案件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信息单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其他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吕红聪的户籍证明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通过网上聊天成为朋友。2015年7月被告借口处理其父遗产纠纷案件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取了50000元。此后原告及其家人经核实,发觉被告借款所述的处理其父遗产纠纷不是事实,遂于2016年5月28日向公安派出所报警,被告在公安派出所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将其所借的50000元全部清偿给原告,逾期不还款则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年息20%计算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吕红聪向原告姚珂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5月31日还款,逾期不还则按年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吕红聪理应遵守约定,按约定将借款50000元及利息如数归还给原告,但至今未偿还,被告吕红聪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红聪应予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红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姚珂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吕红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