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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源方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梁健华、梁伟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源方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梁健华,梁伟华,黄小英,吴淑华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源方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红。委托代理人覃银燕,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源方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健华、梁伟华、黄小英、吴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源方特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