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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泰分公司、奎屯国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泰分公司,奎屯国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76066576G。法定代表人:丁武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泰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251476-0。法定代表人:成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国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584771000Y。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泰分公司、奎屯国辰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10609元,执行费445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泰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追加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泰分公司的总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从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308426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奎屯国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分别扣划案款714271.61元、18930.90元。本院已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奎屯国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又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00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