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恢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中心与被执行人常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中心,常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647号申请执行人方中心,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常纪伟,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方中心与被执行人常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执行。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中心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方中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