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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乔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乔某,郑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被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姬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执行人乔某赔偿申请人姬某某医疗费30464.3元,护理费7436元,营养费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交通费1480元,残疾赔偿金5349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总计110476.3元,被执行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乔某、郑某某已分别付给申请人4000元、9000元);案件受理费2670元、鉴定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1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子弟0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