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冯国栋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栋,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32号原告冯国栋,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商丘火车站派出所工作人员,住商丘市。被告王某。原告冯国栋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胡义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国栋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国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栋负担。审判员 胡义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