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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与张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张国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4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住所郑州市花园路北段139号融元广场。负责人许磊,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巧英、张文峰(实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兴,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诉被告张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周真真审 判 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