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时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501号原告时某,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被告蒋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戴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登发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