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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时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501号原告时某,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被告蒋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戴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登发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