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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贵州省仁怀市鑫鑫装饰有限公司与仁怀市酱门会酒膳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鑫鑫装饰有限公司,仁怀市酱门会酒膳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鑫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徐家湾(建材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56922377-8。法定代表人吴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仁怀市酱门会酒膳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国酒大道南路,组织机构代码32225752-X。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4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鑫鑫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仁怀市酱门会酒膳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6632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仁怀市酱门会酒膳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663249元、案件受理费5216元、执行费9032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鑫鑫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4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