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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玉凯与呼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凯,呼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331-1号原告刘玉凯,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北大街路***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0********。被告呼云利,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卫路*排**号。身份证号码:142321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凯诉被告呼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呼云利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神木县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同时高国雄自愿以其所有的陕KUW8**别克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呼云利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神木县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高国雄所有的陕KUW8**别克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