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4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开元路**号。经营者:程维政,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江阴市。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亚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