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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林志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志宗,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宗,男,1974年2月14日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烨,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22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林志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志宗上诉称,上诉人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22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林志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