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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22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