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22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