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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李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李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敖镇新夏小区。委托代理人张亚存,男,汉族亲友被执行人李贺伟,男,汉族,地址敖镇都市华庭小区。张雪梅与李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1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贺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懌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