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磊与赵金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磊,赵金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69号申请人高磊。被申请人赵金英。申请人高磊与被申请人赵金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金英名下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高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金英名下车牌号为豫P×××××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申请人高磊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区五环路以东、吴家山团结路以南、四支沟以西、汉丹铁路以北九坤·五环华城6栋2单元5层2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