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晓丽与孙国兵、高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丽,孙国兵,高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18号申请人程晓丽,女,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孙国兵,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高金艳,女,1974年4月16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程晓丽与被申请人孙国兵、高金艳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程晓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国兵、高金艳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程晓丽以其与其夫共有的位于榆次区北临龙湖大街、南临文苑街、西临定阳路、东靠辽阳路的龙湖国际29号190㎡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国兵、高金艳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程晓丽与其夫共有的位于榆次区北临龙湖大街、南临文苑街、西临定阳路、东靠辽阳路的龙湖国际29号190㎡商铺。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