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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周凤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5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凤林,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秀平、赵贵海,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凤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凤林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周凤林驾驶豫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登封市大金店镇顾家桥路段,因刹车失灵致货车发生侧翻,货车乘车人熊明华跳车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周凤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凤林的供述;证人张某、白某、乔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登封G207线9·26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视听资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凤林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及破案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凤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凤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凤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凤林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周凤林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凤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凤林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周凤林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周凤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且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凤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孙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霞 关注公众号“”